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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明电〔2022〕3号)部署要求,统筹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与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打赢新一轮疫情防控大仗硬仗的紧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必然要求。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以下简称交通专班)要格外的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进一步提升站位,立足全局,坚定信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货运物流保通保畅,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精准施策,着力细化实化举措,持续加强跟踪督导,全力打通运输堵点,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切实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地交通专班要按照同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测点。高速公路防疫检测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测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要逐步优化完善部省站三级联动调度机制,加强对重要通道、易拥堵收费站、重要服务区的运行监测,及时开展疏导调度,保障路网畅通。受疫情影响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坚持开放运营状态,不得擅自关停,确需关停的应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关停期间,要在不影响防疫工作基础上,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服务功能。
各地交通专班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在防疫检测点就近配套设置充足的核算检验测试点,做好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无偿提供核酸检验测试服务。要科学精准做好公路疫情防控,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科学加密增设核酸检测点,确保服务区“好进快出”、收费站“好收快走”。涉疫地区交通专班要研究制定保障铁路、港口、机场、航运等领域作业人员上岗的措施,并为其通勤提供必要保障。
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明电〔2022〕3号文部署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提请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适时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通行证》),并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确保办理便捷。启用通行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物资类别,对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监制的《通行证》。《通行证》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由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定,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
对于持有《通行证》跨省份进出涉疫地区车辆,各地要保障顺畅通行,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要专用通道保障快速通行。运输起讫地均未建立《通行证》制度的,无需办理《通行证》。各省级交通专班要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工作框架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实现《通行证》网上办理、线上线下便捷发放,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前期已制发通行证的省份要加快与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的过渡转换,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交通专班要按照明电〔2022〕3号文部署要求,根据货物运输车辆和司乘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分类精准实施防疫通行管控。对于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不带*号的运输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各地不得随意限制通行。
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抵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货车司机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在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两码一证”)符合标准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两码两证”),要及时放行,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要快速便捷通行;可对防疫检测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验测试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之内不离开的,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水路货物运输运行监测和保通保畅工作,严禁阻断航道、船闸通行,严禁擅自关停码头作业,确保港口航道畅通。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航道、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测点,确需设置的应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同意,同一条航道只设置一个防疫检测点,且配套设置核酸检测点。涉疫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港口集疏运保障方案,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港口作业人员、进出港口车辆运输通道,充分的利用铁路、水路优势推动集装箱集疏港运输“公转水”“公转铁”,确保港口集疏运体系畅通,港口生产正常运作。要指导督促防疫封控地区的辖区港口企业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驻港口,实行封闭管理,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确保港口生产运行正常。
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协调国际班轮公司保障在上海港挂靠的航线航班和舱位投入,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尽快从港口提离集装箱特别是冷藏集装箱,加快堆场周转效率;加强与班轮公司、货主企业、货运代理、集卡车队、内支线运输企业等沟通衔接,积极地推进港口作业单证、提货单、海运提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及时准确发布服务信息;要与航运企业动态沟通上海港堆场冷藏箱量、冷藏箱插头数据等信息,加强港内外堆场、港航企业间的协同联动,逐步提升堆存能力,着力保障进口冷藏集装箱运输平稳有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交通专班要加强区域协同,过渡期间要保障持《上港集团防疫通行证》的集卡车辆顺畅通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中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明电〔2022〕3号文精神,不得擅自暂停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确需暂停的要报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工作,暂停换班的文件还应报我部船员换班工作专班;未暂停船员换班的地区,不得以很多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切实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换班船员,需在到达换班港口所在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港口所在地代理主动报备计划抵达时间、交通方式和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所在地代理向属地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工作组报告,并向换班船员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当换班船员抵达港口所在地后,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合标准要求的,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至换班上船等待地点,等待换班上船前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验测试等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交通专班要加强值班值守,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电话、举报电话,及时有效地发现解决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中出现的问题。要对已出台的货运物流管控措施进行梳理,与明电〔2022〕3号文要求不符的,提请本地联防联控机制做调整。要提请本地联防联控机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测点、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的,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立即整改。
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对照明电〔2022〕3号文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货运物流运行通畅。各省份政策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4月18日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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